医院绩效考核能否起到应有作用?关键看三个因素

来源:老徐评医

作者:徐毓才

 

 

2019年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发布。出台《意见》就是为了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和医务人员激励机制,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前业绩和长久运营、保持平稳和持续创新相结合。

 

通过绩效考核,推动三级公立医院在发展方式上由规模扩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在管理模式上由粗放的行政化管理转向全方位的绩效管理,促进收入分配更科学、更公平,实现效率提高和质量提升,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落地见效。

 

1. 考核结果能不能兑现?

 

《意见》要求强化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公立医院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财政投入、经费核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医保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同时与医院评审评价、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以及各项评优评先工作紧密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公立医院党组织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参考。

 

乍一看,如果将考核结果与这些都挂起钩来,那太给力了!既涉及医院的发展(公立医院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医院评审评价、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以及各项评优评先工作紧密结合)、财政投入(财政投入、经费核拨、医保政策调整),又涉及职工个人绩效工资能够发多少(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还涉及领导们的选拔任用(公立医院党组织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但让人担心的是,这些看起来比较给力的与考核结果挂钩的政策恐怕兑现不了,因为类似的说法太多了,几乎都没有兑现过。

 

2. 医院能不能将考核细化并落实到管理过程中?

 

《意见》要求各三级公立医院对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医院绩效情况的分析评估,根据绩效考核指标和自评结果,调整完善医院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实现外部绩效考核引导内部绩效考核,推动医院科学管理。

 

尽管这一句话在《意见》解读时并没有当做重点,但实际上非常非常重要,因为不管来自于哪个层面的考核,如果不能被医院管理者准确的落实到医院内部的绩效管理过程中,通过医院的绩效激励变为医院职工的自觉行动,永远都难以最终起作用。

 

3.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实现绩效考核的核心

 

尽管《意见》对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提出了一系列硬措施,不可否认这些硬措施每一条都应该能够起到作用,特别是真正调动大多数员工积极性的恐怕最有力的就是“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而对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起决定作用的有两点,一是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服务数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使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增加,二是把“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落实到位,使增加的医疗服务收入能够被允许用于提高医务人员的收入。也只有做到这些,绩效考核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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