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雪案裁定存疑,若取消“医疗事故罪”难道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
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
李建雪案,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甚至一度引起学界内人士签名,共同呼吁停止医疗纠纷的“刑事诉讼”。前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院长段涛教授亦曾指出:如果不停止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每一位医生都有可能被以“伤害罪”或“杀人罪”(过失杀人罪)起诉。
2018年1月25日,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在北京召开“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医疗事故罪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来自刑事法律、卫生法律、医院管理、临床医学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40余人出席了会议。
李建雪的代理律师王忠强指出:起诉书中指控李建雪在值班过程中未查房了解产妇陈某的病情,是对住院医师查房巡诊对象的错误理解,不能成立;经管医师吴某未及时主动跟踪或者交代接班医师查看产妇陈某的检验报告单,由此导致的医疗过错责任应由经管医师承担,与值班医师李建雪无关;省医学会鉴定关于产妇陈某存在子痫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症,与宫缩乏力导致产后出血有一定关系的分析意见,并不具有科学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另外,起诉书指控当晚23时许陈燕芳开始输血后,李建雪两次离开产房到医生办公室,经核实医院监控视频,李建雪离开产房到医生办公室是为了书写病程记录,符合病历书写制度,没有违反诊疗规范。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政科的樊荣认为:产妇办理了住院手续后,擅自离开医院3天,这三天里医院没有人催促她回来,没有人查看产妇的检验结果,这说明长乐市医院整体的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并且医院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首诊医生没有跟进产妇的状况,没有对陈某负责,首诊医生吴某有过错,助产士及护士在产前也没有主动去了解产妇的检查状况,是整个团队的过失导致产妇死亡,不能让李建雪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孟庆荣律师指出,根据两级医学会的鉴定以及判决书中提到的内容,患者死因可能有以下三种,第一是产后出血性休克致死,第二是伴急性肺动脉肺血栓栓塞导致死亡,第三是呕吐物窒息死亡。产妇具体的死因还需要通过尸检来确定。对于第一种可能性,李建雪对失血性休克的处理是有经验不足的地方,但是经验不足李建雪并没有过错。对于第二、三种可能性,李建雪已经即时实施了抢救,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孙万军律师对本案中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并认为要推翻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先要了解医疗事故罪的概念。认定医疗事故罪要求当事人存在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就因果关系而言,本案的死亡原因一定要说清楚。因为刑事案件定罪的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如果存在合理怀疑的话是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的。第一,本案认定李建雪有罪的证据是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医学会鉴定意见的主体是医院,但是医院是法人,医生是个人,医院的责任不能由医生个人来承担,所以用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做证据不能定个人的罪。第二,从排除合理怀疑的角度来说,本案中没有对产妇进行尸检,因此产妇死因并不能确定,但从产妇死亡前的症状来看,产妇可能死于吸入性窒息、肺栓塞或失血性休克。就失血性休克来说,李建雪和二线值班医生已经积极实施了治疗措施,李建雪并不存在过错。就吸入性窒息、肺栓塞来说,李建雪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李建雪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副教授认为,就网上有些人建议的取消医疗事故罪这件事来说,并不是只有我国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国外也有关于医疗犯罪的规定。但他认为医疗事故罪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不太合适,放在渎职罪这部分比较合适。其次,关于首诊医生吴某的责任,要看刑法上的前面人的责任有没有完全被后者接管。第三,判决书主要是围绕没有看化验单来说的,但是,看了化验单是不是就能够避免意外的发生,没有看化验单是不是严重不负责任,这点还需画个问号。第四,医学会出的鉴定意见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物证,没有鉴定人的签字,不符合法定的证据条件。这是程序的一个漏洞,二审时打程序可以提这一点。
最后,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王岳教授说,李建雪案之所以受到社会特别是医学界关注,主要大家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问题,首先,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医学会的鉴定是依据民事审判的因果关系认定,还是刑事审判的因果关系认定,是否已经排除了其他合理怀疑;其次,本案应当对存在死因争议的尸体进行尸检,此案既然定为刑事案件,处理上也应不同于民事案件,无需死者家属同意。虽然尸体冷冻时间很久,但是对于排除上述合理怀疑(例如羊水栓赛或呕吐物误吸窒息)还是有意义的,尸检不能不做,更不能将不做尸检而影响事实认定之不利后果归于犯罪嫌疑人,这是显然不妥的。第三,在医疗事故罪认定中,判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是否应考虑一些违法阻却事由,例如信赖原则的适用,本案就涉及组织性医疗人员的团队过错,以及院内管理方面的过错,这都应当成为阻却医务人员个人刑事责任的考量事由。最后,医学界必须正视一个问题就是法律对医疗行为的审查一定是介入越来越深的,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医学界呼吁取消医疗事故罪是不对的,一旦取消,医生渎职性行为就可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刑罚力度更重。国外为往往有相应刑事处罚,只是不一冠以医疗事罪这样的罪名。例如歌星迈克杰克逊的医生就是以过失杀人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如与我国台湾地区医学界交流就清楚了,目前台湾地区医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是非常常见的,反而是大陆地区追究刑事责任比较少见。
曾有专业人士预测,无论李建雪案最终如何判决,此案都将对中国司法进程在医疗事故的裁定方面产生里程碑式的意义。希望此案在二审时,能公开开庭,让各方探讨李建雪罪与非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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