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实行扣分制,谁来监督?
来源:老徐评医
作者:徐毓才
近日,深圳市卫健委发布《深圳市医疗机构和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积分办法》),对全市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在该市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进行监督,扣分严重的将直接被吊证。
实际上深圳这一举措并不新鲜,早在2015年8月深圳市就制定过《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6月深圳市卫生计生委还公布过《深圳市医疗机构和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的公告,从这个公告看,当时的深圳市卫生计生委通过该委门户网站对《深圳市医疗机构和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但网络上无法找到这个征求意见稿与今天这个有啥不同,也不知道当时那个“累积记分办法”是否实施了。与深圳这个《医疗机构和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办法》类似的,上海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定办法似乎更早,他们在 2012年11月就出台了。
《积分办法》对医师行医行为怎么规范?
深圳市《积分办法》根据医师行医行为“犯规”的严重程度,实行1分、2分、4分、6分、12分5个扣分档次。很多情形就是医务人员日常行医过程中的微小细节,都被纳入扣分,比如扣1分的7种情形就有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时未佩带有本人姓名、照片、职务或者技术职称的标牌;除紧急救治或者会诊外,在注册地点或者备案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开具的药品处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处罚;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被处以警告处罚等。扣2分的4种情形就包括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开展相应医疗卫生技术活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等。
而最为严重的一次扣12分的6种情形除了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或者实施代孕技术;‚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外还包括;ƒ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后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④阻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特别是还将⑤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等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诊疗也列入一次扣12分的记分。
在《积分办法》中除了将细节问题列入外,还有一个情形就是将“医疗事故”这个已经越来越被边缘化的概念按照不同等级列入扣分项目。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责任医师扣2分,承担次要责任的责任医师扣4分,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医师扣6分,承担完全责任的责任医师扣12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并没有将医疗事故等级作为医师扣分的依据,而仅仅只将“责任程度”作为医师扣分多少的依据,这实际上是希望医师对待病人要尽心尽力履职尽责。
医师扣分制由谁监督?
深圳市《积分办法》第一条指出,制定《积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师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而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8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医疗机构和医师有违法执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分别按照累积记分制度处理。
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医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累积记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因此,《积分办法》于法有据,而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师扣分制度依法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如何监督?
《积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师违法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第五条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督查和案件调查等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这一条对监督形式做出来规定,包括日常监督、专项督查和案件调查等。
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师有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违法执业行为,依法应当受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一并予以记分。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的记分决定应当相应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师的违法执业行为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或者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师不再予以记分。
这一条的意思是行政处罚不能替代积分,但依据行政处罚给予的积分随着行政处罚行为的撤销积分应该撤销。
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师有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违法执业行为,依法不受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记分决定。情况复杂或者有特殊原因的,经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作出记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记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纳。
违法事实确凿,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师予以2分以下记分的,可以当场作出记分决定。
这一条的意思是不够行政处罚但应当予以记分的违法行为应该积分。对于2分一下记分可以现场决定。允许当事人对作出记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纳。同时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作出记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法”定程序。
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师的违法执业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记分。这就如同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一样。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执业行为发生之日其计算;违法执业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师涉嫌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等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诊疗或者存在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有需要的,可以委托市医师协会等社会组织进行专业认定,专业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处理依据。这一条实际上就是对诸如“医疗机构和医师涉嫌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等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诊疗或者存在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这类比较专业的问题应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显示了法的精神。
第十三条规定,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师违法执业行为记分电子档案,实现全市互联互通。作出记分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录入记分情况。
第十四条规定,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和医师违法执业行为记分情况通报市医师协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这一条比较给力,也许是对于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师行为最有力度的。
也许《积分办法》真正实施起来并不轻松,但对于社会美誉度并不高的医疗行业监管来讲,如果没有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细则”来约束,恐怕要让这个行业走上规范之路也许更不容易,如此看来,深圳、上海才是真的给全国开了一个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