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计委原党组书记受贿上千万 获刑11年

来源:法制日报

文/潘从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许洪元,在长期担任医院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医院采购药品和医疗设备过程中大肆索贿受贿。

因多次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854万余元,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许洪元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55万元。

与医药代表各取所需

许洪元1961年出生,案发前系伊犁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2016年9月5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决定逮捕,次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洪元利用担任新华医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友谊医院院长,伊犁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建设、药品采购、医疗设备采购、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1854万余元财物,其中既遂713.75万余元,未遂1140万余元。

《法制日报》记者在梳理许洪元的多项受贿事实时发现,针对不同的销售方,按照不同的比例,双方事先共同约定好购销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回扣额,成为许洪元和一些医药代表之间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身为安徽省两家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代表的张某,可谓是深谙其道,与许洪元相识之后,两人“一拍即合”,各取所需。

1999年至2014年,许洪元利用担任新华医院副院长、友谊医院院长、伊犁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张某在药品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4次索要张某财物127万元,多次收受张某财物人民币375.5元,其中既遂75.5万元,未遂300万元。

张某证言证实,1999年,其与许洪元约定以药品销售额的1.5%给许洪元药品回扣款。在许洪元的帮助下,张某的销售额达2亿元,其给许洪元的回扣是人民币300万元。

许洪元也供述,张某与其约定,按药品销售总额的1.5%给其回扣。许洪元表示,等自己老了或急需用钱的时候再拿。

许洪元自认为帮了张某的大忙,便一次次地向张某索贿。2012年,许洪元的女儿许某买车时,他直接向张某索要18万元;2015年女儿购房时,他向张某再次索要100万元;女儿出国旅游,他继续向张某索要5万元;女儿要购买油画,他又一次向张某索要4万元。

2008年7月,张某还为许洪元的女儿在北京租房支付1.5万元房租。2012年至2014年,许洪元的女儿出租张某房屋得租金8万元。除此之外,许洪元在1999年至2016年间,还多次收受张某财物66万元,所得款物被其挥霍。

帮中标拿300万回扣

1999年至2015年,许洪元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在医疗设备销售方面谋取利益,多次索要李某财物人民币26万元,美元9万元(折合人民币61.64万元);多次收受李某财物人民币322万元,其中受贿既遂22万元,未遂300万元。

经查,李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许洪元,从1999年年初至2013年年底,许洪元在其向新华医院和友谊医院销售医疗设备过程中提供了不少“帮助”,为表示感谢,李某多次给许洪元送购物卡和现金,许洪元当然是来者不拒。

据许洪元交代,他与李某约定的医疗设备销售款回扣为8%,李某应给其回扣300万元,他告诉李某等他退休后或者是用钱时再拿。

然而,许洪元并不满足,他还以招待外地来的朋友、家人旅游、让李某陪他买玉等为名,多次向李某索要购物卡、美元、人民币。

在约定的回扣之外,许洪元多次向李某索要财物人民币26万元、美元9万元,多次收受李某财物人民币22万元。

此外,2011年至2013年,许洪元还为西安某医疗设备公司在销售医疗设备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某人民币320万元,其中受贿既遂20万元,未遂300万元。

盛某某证实,2011年至2012年,其在许洪元的帮助下中标,向友谊医院销售三台设备,他与许洪元约定的回扣也是8%。2012年11月,其给许洪元说三台设备的回扣是300万元,许洪元说现在管得严,让其先保管。

当然,在回扣之外,为了维系与许洪元的关系,盛某某也分多次送给了许洪元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物。

让行贿者在北京买房

不仅与多名医药代表约定药品和医疗设备的销售回扣,许洪元的受贿目标还包括医院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和下属职务提拔等。

2006年至2013年,许洪元利用担任友谊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新疆某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李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530万元,其中受贿既遂近340万元,未遂190万余元。

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许洪元的帮助下,承揽了友谊医院的两项土建和装修工程,在工程款结算方面,许洪元给其帮了忙。其向许洪元表示为他准备了500万元,什么时候用就给他。

2010年上半年,许洪元带李某某去内地医院考察,许洪元让李某某在北京给他买一套房子,李某某同意了。

李某某按许洪元的指示,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住宅,并按许洪元的要求进行了装修,支付货款购置了家电家具,共计花费310万元。购买这套住宅时,为了逃避组织调查,许洪元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李某某按照许洪元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后来,许洪元要求其卖掉该房屋,本金由其收回,增值部分给许洪元,因产权证没有办下来房屋一直没有卖掉。

李某某说,其送给许洪元的这套住宅支付的近310万元,包含在他与许洪元约定送给他的500万元里。

在约定的500万元之外,李某某还在过节、陪许洪元到内地出差、看望许洪元女儿时,多次送给许洪元及其女儿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物。

2009年至2014年,许洪元为王某某在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王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55.9万元,其中受贿既遂5.9万元,未遂50万元。

许洪元供述,其多次收取王某某所送的购物卡和现金等财物5.9万元,在部分医院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废旧纸箱和玻璃瓶收取等方面给王某某帮助。

2014年10月左右,王某某对许洪元说:“谢谢许院长这段时间的关心,我给你准备了50万元,你拿这钱在伊犁河边盖个房子或是在伊宁市买一套住房。”

许洪元则对王某某说:“我现在不需要房子,也不需要钱,等我退休后再给我。”

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经法院依法查明,许洪元还利用担任新华医院副院长、友谊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拔、职称评定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财物。

乌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洪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540913元,其中既遂7137531.44元,未遂11403381.5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积极退回大部分赃款,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7年11月3日,乌市中院一审以许洪元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5万元;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套房屋依法追缴。扣缴在案的人民币658万元,其中犯罪所得404万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近254万元予以折抵本案罚金。

一审宣判后,许洪元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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