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太打人的城管局长被免职了!夫受罚可否免妻之罪?
来源:江淮医学
作者:叶正松
今天早上,通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涉通山县人民医院“嚣张女子医院脚踢怀孕护士”网络舆情的处置声明》一文通报此事,但随后文件名改为《我县高度重视县人民医院门诊打人事件》。中午,被打护士的丈夫吉某,对方称,一女子因输液的孩子针孔出血而殴打自己的怀孕的妻子朱某。
对于派出所的处理结果,吉某表示,“当时派出所了解完情况,就让警务室‘私了’处理,通过内部协商解决。”
当天下午5点半左右,打人女子丈夫提着水果去了朱某的病房看望。但吉某称:“他没有说一句道歉的话。反过来教育我们,从事服务行业受点气是应该的,理所当然的。”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昨天,围观的病人将事发时的情况用手机拍成视频传到网上,引起网友广泛关注,众人群起谴责。据网友爆料,打人女子姓房,是通山县城管局局长徐某的妻子。对此,通山县公安局回应称,这种传言确实存在,但相关信息还需进一步核实。
另外,此事也引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当事人称,昨天晚上,市政府让派出所重新调查询问,吉某凌晨4点左右又一次做完了笔录。
朱某怀孕40多天,但如今有流产迹象,正住院保胎中。据悉,打人者丈夫系当地城管局局长徐某。当地县委:已免去徐某城管局长职务。对打人事件当事人,公安部门正在依法调查处理之中。
这的确是一个安慰人心的消息。但是,丈夫受罚不能抵妻之罪,党纪政纪的处理,不能代替法律的追责。作为施暴当事人,更应得到严惩。
我们相信公安的公正和政府的公明。此事发生后,有法律界人士发文,指出殴打孕妇致流产所面对的法律严重后果。
上海申浩(成都)民商事律师团队指出,动手打人造成女方流产,性质严重。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42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就构成轻伤害了。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发(1990)6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发【1990】070号)第七十七条“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第七十八条“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若出现这种情况,打人者就构成重伤害。
要是进一步经过伤情鉴定,符合轻伤或重伤标准了,行为人就涉嫌犯罪。不但要付刑事责任,还要附带赔偿责任。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还应该向其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
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对保护孕妇这一块,用的是重典。因为,传宗接代,繁衍生息,是人类的终极目标和使命。而有孕之身,往往是是一体两命。每一个怀孕妇女,无论是肉体还是精神上,都属于人生最脆弱的非常时期,理应受到全社会的礼遇和高规格的保护。因此,踢打孕妇致先兆流产,绝不是一纸免职文书可以息事宁人。我们相信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会给出最终的处理结果和结论。
正如鲁迅当年所言,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中国人的。但我深深地担忧有些人注定生下来就是朝着无视他人持枪凌弱奔去的,阻止他们的唯一办法,就是党纪国法和能以儆效尤的充满人文关怀的温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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