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有多重要?这个案例给出了惨痛的教训:推定医院全责!

来源:无医案例

【基本情况】

医院:吉林省舒兰市人民医院

患者:王某福。1928年5月10日生,解放前参军,是参加过抗战的老革命军人、老干部,解放后在部队医院从事医生工作,后服从组织安排到舒兰市人民医院工作,并在该院离休。家属称王某福对舒兰市人民医院有着深厚感情,对该院的医护人员有着充分的信任,每次身体不适均到该院就诊。

 

【诊疗过程】

2014年2月18日22时左右,王某福自觉受凉、发热,在家自测体温38.1℃,到舒兰市人民医院就诊。入院时查体,体温38.1℃,脉搏112次/分,呼吸24次/分,血压180/100mmHg,神清语明,安静表情,呼吸略促,查体合作,双肺可闻及干啰音,心率123/次,心律绝对不齐,各瓣膜听诊区可闻及收缩期杂音。四肢正常,无关节红肿、强直,四肢肌力V级,肌张力正常,腹壁反射存在,左右对称,肱二、三头肌反射正常对称。住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律失常-过速型心房纤颤、心功能Ⅲ级、高血压3级(极高危险组)、急性支气管炎?2型糖尿病。

 

入院后医生为王某福行血、尿常规、肝功、肾功等项检查,并进行治疗,使用左氧氟沙星(抗生素)进行抗炎治疗。

 

2014年2月19日血常规检测结果回报,病程记录2014年2月20日9时主治医师查房记录,记载白细胞20.7×10·9/L,并调整抗生素治疗。

 

【家属称该院医生严重渎职,伪造了一份子虚乌有的化验数值白细胞20.7×109/L(见病程记录中的2014年2月20日9时主治医师查房记录),并据此作出临床诊断,制定错误的治疗方案。而事实上2月19日回报的血常规报告记载:白细胞6.5×10·9/L,该数值在正常值范围内。20日为王某福注射了青霉素后,该院医生违反抗生素使用规定,越级为王某福使用第四代抗生素头胞比肟每日2次直至28日。在26日至28日间,在为王某福使用第四代抗生素头胞比肟的同时加用左氧氟沙星。数日后,该院医生又为王某福使用第四种抗生素药物哌拉西林钠他唑进行抗炎。由于该院医生在王某福住院期间长时间、多种类滥用抗生素,导致王某福出现菌群失调、真菌感染。同时,该院医生每日为86岁高龄王某福输液量高达1200毫升,大量输液致使王某福心肺损害,形成肺水肿、心衰,使病情没有好转急剧恶化。王某福家属称,子女4兄妹均受父亲影响从事医疗工作,其中3名子女从事医生工作,一名从事护理工作,均具有丰富的医学知识,对于该院医生为王某福采取的治疗方案多次提出异议,但该院医生置若罔闻,依然坚持错误的治疗方案。】

 

2014年2月23日,王某福CT/核磁检查结果示:影像表现:双侧胸廓对称,纵隔居中,纵隔内淋巴结稍增大,直径约0.9CM,双侧胸膜增厚,心影增大。肺窗示:左肺舌叶、右肺中叶见小片状高密度影,边界尚可。骨窗示:部分层面示双侧肋骨见溶骨性骨质破坏,部分肋骨骨质欠连续,胸骨、胸椎内见多发类圆形低密度影。印象:1、双侧肋骨及胸椎、胸骨改变,考虑转移瘤所致,双侧肋骨病理性骨折,请结合临床;2、双肺内炎症;3、双侧胸膜增厚;4、心影增大,请结合临床;5、纵隔淋巴增大;6、建议治疗后复查。

 

2014年3月7日,家属发现王某福左肩部肿胀,活动受限,立即将情况反映给人民医院医生,医生行CT检查结果示:右侧第6后肋中段可见一横形骨折影;左肩关节间隙变窄,左肩峰处可见一斜形骨折影;左肱骨大结节处可见一斜形透光区。诊断意见:右侧第6后肋横形骨折、左肩峰处斜形骨折、左肱骨大结节处斜形透光区,必要时建议进一步检查,请结合临床。

 

2014年3月12日,王某福CT检查肝胆脾结果示:影像表现:肝脏大小、形态正常,肝内密度均匀,未见局灶性密度异常,肝内血管走行正常,肝内外胆管无扩张,脾不大,部分层面肝脾周围见条样低密度影,考虑为呼吸伪影,胆囊不大,其内密度均匀,腹膜后未见肿大淋巴结。胸、腰椎椎体及左侧肋骨见骨质破坏改变,密度欠均。双侧胸腔内见条样等低密度影。印象:1、胸、腰椎椎体及肋骨骨质改变,考虑转移瘤;2、双侧胸腔积液;3、肝胆脾CT平扫未见异常。

 

2014年3月12日,王某福CT检查头部结果示:影像表现:双侧基底节区、右侧放射冠区见多个点状低密度影,约2-9um大小,脑室形态尚可,脑沟脑裂增宽加深,侧脑室周围见片状低密度影,中线结构无移位。印象:1、双侧基底节区、右侧放射冠区多发腔隙性脑梗死;2、脑白质疏松,脑萎缩。

 

2014年3月12日,王某福CT检查胰腺结果示:影像表现,胰腺体积均匀减少,边缘较清晰,胰尾部见点状略高密度影,余未见确切异常密度影,胰腺周围脂肪间隙存在,腹膜后未见增大淋巴结影。胸腰椎椎体及肋骨见骨质破坏改变。印象:1、胰腺萎缩,请结合临床;2、胸腰椎体及肋骨骨质改变,考虑转移瘤。

 

2014年3月20日王某福病情突然出现变化,家属称多次找人民医院医生,医生并未及时进行处置,后虽给予抢救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呼吸衰竭。

 

家属认为在王某福住院治疗30天的时间内,人民医院对王某福的病情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未及时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未及时根据病情改变治疗措施,直至王某福死亡当日,护理级别仍为二级护理。同时,人民医院也从未向家属交待过王某福病情危重,亦未向家属送达过危重通知书。王某福的突然去世给家属造成巨大精神打击。

 

【争议要点】

患方家属认为:人民医院为王某福进行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加重了病情,并导致王某福在住院期间发生多处骨折的损害后果,最终导致王某福死亡这一严重损害后果。

 

我们在王某福死亡后要求复印病历,医院为我们复印了王某福住院期间的全部病历资料。我们发现该院病历书写严重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1、人民医院伪造了部分病历资料。王某福于2014年3月20日13时30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没有书写死亡患者记录,却伪造了一份出院患者记录,同时为我们出具了一份出院诊断书;该行为严重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2、王某福住院病历资料不完整。

 

王某福死亡后,我们作为家属要求封存并复印病历,医患双方共同对王某福全程病历进行了复印,对原件予以封存。人民医院为我们提供的王某福全程病历复印件不完整:1、没有死亡讨论记录;2、治疗期间请吉林市中心医院ICU科刘主任会诊,没有邀请手续,没有会诊记录;3、请本院口腔科会诊,没有会诊记录。4、人民医院医生伪造患者病程记录,虚构了一份子虚乌有的化验数值20.7×10·9/L(见2014年2月20日9时主治医师查房记录),并据此制定错误的治疗方案

 

【提起诉讼及司法鉴定】

患者家属向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家属提出鉴定申请:1、对舒兰市人民医院提供的患者王某福住院病历中病程记录第3页中记载白细胞(血)20.7×10·9/L的真实性进行鉴定。2、对舒兰市人民医院提供的患者王某福住院病历中《舒兰市临床抗菌药物越级使用审批表》中病情摘要记载血常规:白细胞20.7×10·9/L,中性粒细胞82.9×10·9/L的真实性进行鉴定。3、对舒兰市人民医院提供的患者王某福住院病历完整性进行鉴定。

 

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F1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被鉴定人王某福,住院病历(病案号201309665)中病程记录第3页中记载的白细胞(血)20.7×10·9/L的血常规报告是不真实的。2、王某福住院病历中《临床抗菌药物越级使用审批表》中病情摘要记载的血常规:白细胞20.7×10·9/L,中性粒细胞82.9×10·9/L病历记载是不真实的。3、纸质版住院病历中没有吉林市中心医院ICU科刘主任及人民医院口腔科医生会诊的会诊记录。

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医院提出鉴定申请,对人民医院为王某福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与王某福死亡之间有无因果联系,如果存在过错原因力(参与度)多大进行司法鉴定。

 

经法院委托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吉林鸣正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月23日出具了《终止鉴定函》记载:本案因当事人(舒兰市人民医院)提供的病历及相关医学材料经中心审核不够鉴定条件,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规定,退回此案,特此函告。

 

患者家属认为:由于人民医院提供的王某福住院病历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已经无法满足司法鉴定的要求,导致鉴定不能,该院的行为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直接推定人民医院为王某福进行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王某福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人民医院辩称:一、王某福住院病历,虽然有两处不真实以及没有会诊记录,但并非伪造病历资料,故患者家属依据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推定我院有过错是不能成立的。

 

二、患者家属与我院无争议的事实是患者王某福因间断性胸闷、心悸、气短等多种疾病20年,加重伴发热1天于2014年2月18日以冠心病、呼吸道感染入院治疗,死亡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因此王某福死于自身疾病,而非我院诊疗行为所致。患者家属主张王某福死亡与我院诊疗行为有关,应由患者家属就我院为王某福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王某福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其参与度是多少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患者家属,现患者家属未举出前述证据,请求我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三、我院提供给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的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取得方式合法并经医患双方确认后封存。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规定,终止鉴定无事实依据。提供同样的病历资料为什么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能够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呢?我院认为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终止鉴定存在人为因素,不能令人信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我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比例,应当以我院为王某福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如存在过错与王某福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其参与度是多少为依据。在患者家属不提供该证据的情况下,为明确是非责任我院申请就我院对王某福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王某福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其参与度是多少进行司法鉴定。我院请求法院委托吉林省外司法鉴定机构对我院提出的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我院提供的病历资料完全能够完成我院提出的鉴定事项。

 

人民医院于2015年6月5日重新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一、1、王某福住院病历中病程记录第3页中记载的白细胞(血)20.7×109/L有误。2、王某福住院病历中《临床抗菌药物越级使用审批表》中病情摘要记载的血常规:白细胞20.7×109/L,中性粒细胞82.9×109/L有误。3、纸质版住院病历中没有吉林市中心医院ICU科刘主任及我院口腔科医生会诊的会诊记录无签字。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王某福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其参与度是多少?进行司法鉴定。二、对人民医院前述第一项以外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王某福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其参与度是多少?进行司法鉴定。三、对人民医院全部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与王某福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其参与度是多少?进行司法鉴定。人民医院请求到吉林省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对于人民医院的鉴定申请,患者家属表示不作鉴定,也不同意配合。

 

【一审判决】

舒兰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本案中,由于人民医院提供的王某福住院病历资料经鉴定有两处不真实及纸质版住院病历中没有吉林市中心医院ICU科刘主任及人民医院口腔科医生会诊的会诊记录。人民医院申请对该院为王某福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与王某福死亡之间有无因果联系,如果存在过错原因力(参与度)多大进行司法鉴定。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因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够鉴定条件,终止鉴定。人民医院申请继续鉴定,患者家属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也不配合鉴定,导致鉴定不能。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人民医院提供的病历有不真实之处,其诊疗行为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直接推定人民医院为王某福进行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王某福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对患者家属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舒兰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舒兰市人民医院赔偿患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11373元(22274.6元×5年)、丧葬费21423元、护理费3257.70元(108.59元×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100元×30天)、鉴定费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人民币151453.7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二、案件受理费4886元,其中3329元由被告负担,1557元由二原告负担。

 

【上诉及二审】

一审判决后,舒兰市人民医院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患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审判决以我院提供的王某福病历不真实为由直接推定我院对王某福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证据不足。1、病历不真实是因我院医务人员工作疏忽所致,并非故意伪造。2、我院对王某福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原审判决以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终止鉴定意见和患者家属不同意重新鉴定为由不准许我院重新鉴定理由不充分,有失公平公正。3、患者家属不同意重新鉴定是担心重新鉴定结果对其不利。4、原审判决认为我院诊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但具体违反该项何种法律规定未作具体评判。

 

二、我院提供给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的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取得方式合法并经医患双方确认后封存。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终止鉴定无事实依据。我院提供的病历虽有不实之处,但能够满足鉴定要求,鸣正司法鉴定中心终止鉴定是人为干扰因素所致,且该终止鉴定意见是超过法定期限后以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依据作出的,所以该鉴定不能作为不能重新鉴定的依据,原审判决据此鉴定意见不准许我院重新鉴定申请,程序违法。

 

三、王某福的死因是急性心肌梗死,即王某福死于自身疾病而非我院诊疗行为所致,患者家属在起诉状中也自认我院的过错在于加重了王某福的病情,由此可见即使我院存在过错也只是次要责任,不是全部责任。原审判决径行判定我院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我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比例,应当以我院为王某福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王某福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其参与度是多少为依据。在患者家属不提供该证据的情况下,为明确是非责任我院申请就我院对王某福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王某福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其参与度是多少进行司法鉴定。由于原审法院未准许我院重新鉴定申请,故我院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并准许我院的重新鉴定申请,即委托长春市或吉林省外司法鉴定机构对我院提出的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患者家属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患者家属、人民医院均未向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具体到本案中,第一,人民医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吉林市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并未提出异议,且明确自认王某福住院病历中存在如该鉴定意见所认定的不真实、不完整之处;第二,王某福住院病历中记载白细胞(血)20.7×10·9/L所依据的血常规报告客观不存在;第三,王某福住院病历中,同一天(2014年2月20日)病程记录的第2页、第3页记载了二个明显不一致的血常规报告数值;第四,人民医院对前述三点给出的辩解意见是该院医生误看误写了该项数值,但若如人民医院所述存在误看误写,则2014年2月20日病程记录中的白细胞数值就应该一致,否则与常理不符;第五,人民医院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误看误写白细胞数值的主张,应由该院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吉林市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结合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上列事实,并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本院可以确信人民医院在王某福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卫生管理规章、规定及伪造王某福病历资料等客观事实,原审判决据此直接推定人民医院对王某福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无不妥。

 

因吉林市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已认定王某福的住院病历存在不真实之处,吉林鸣正司法鉴定所亦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出具了《终止鉴定函》,且如前所述本院可以确信人民医院存在伪造王某福病历资料等行为,故原审法院未准许人民医院重新鉴定申请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需要明确说明的是,本院认为,根据众所周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根据不真实或伪造的鉴定材料无法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本案鉴定材料不真实或系伪造的责任在于人民医院,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人民医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亦不予准许。

 

同理,因对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鉴定,该不利后果理应由人民医院承担,原审判决人民医院对王某福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更须说明的是,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医生职业神圣,职责重大,医生或医院的每次诊疗行为都紧系着患者的生命健康与家庭幸福,人民医院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卫生管理规章、规定,特别是伪造王某福病历资料的行为有悖职业道德,不可接受且应予谴责及惩戒、制裁。鉴于人民医院对王某福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前述违规和有悖职业道德的行为,即使本案可以进行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等司法鉴定,亦宜酌定加重人民医院的赔偿责任比例,以保护患者合法权益,预防此类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综上,舒兰市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29元,由上诉人舒兰市人民法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再审及裁定】

二审判决后,舒兰市人民医院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患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双方对患者王康福死于自身疾病,非医院诊疗行为所致,并无异议,而一、二审判决认定舒兰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致王康福死亡,认定事实错误。(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家属未提供证据证明舒兰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规定要件,本案应由患者家属就舒兰市人民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王康福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负举证责任。(三)为查明案件事实,舒兰市人民医院申请对诊疗行为与患者王康福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一、二审法院未准许,理由不充分,并由此导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在此情况下,判决舒兰市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缺乏依据。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诉讼中,法院委托吉林市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已确定王康福住院病历中存在不真实、不完整之处,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卫生管理规章、规定。故一审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推定舒兰市人民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并无不当。对此,一、二审判决详细论述了推定责任的理由,均未认定舒兰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直接致王康福死亡,不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是对侵权行为归责的原则之一,并不是直接针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二审判决中,对不予准许舒兰市人民医院重新鉴定申请的理由进行了详细论述,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舒兰市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

 

【“无医”点评】

1、患者身份特殊,系老革命军人、离休干部,且是当事医院的医务工作者,子女4人3名子女从事医生工作,一名从事护理工作,对疾病诊疗及预后的期望较高,对医学的认识、理解高于常人,对医疗纠纷、医疗损害的认识亦较常人深刻。

 

2、一、二审判决均未认定舒兰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直接致王康福死亡,而是详细论述了推定责任的理由。法院是依据“推定过错责任”判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依据“过错责任”判决。

 

3、《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是对侵权行为归责的原则之一,并不是直接针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是实体法,是对侵权行为造成后果的责任分配、如何承担进行规定,而举证责任分配属于程序法规定的范畴,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故《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很多律师、医务人员、法学专家等认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由过去的举证倒置改为患者举证,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个案例给予了很好的诠释。

 

4、《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该条讲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出现以上几种情形时,如医院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结合办案里,法院判医院承担全责,这个判决还是比较严厉的,正如二审法院在判决书所述“医生职业神圣,职责重大,医生或医院的每次诊疗行为都紧系着患者的生命健康与家庭幸福,人民医院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卫生管理规章、规定,特别是伪造王某福病历资料的行为有悖职业道德,不可接受且应予谴责及惩戒、制裁。鉴于人民医院对王某福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前述违规和有悖职业道德的行为,即使本案可以进行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等司法鉴定,亦宜酌定加重人民医院的赔偿责任比例,以保护患者合法权益,预防此类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引以为戒。

 

5、《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制、无过错责任制、推定过错责任制和公平责任制,医疗损害责任包含过错责任制、推定过错责任制和公平责任制,很多人不能理解“医院没有过错也要赔偿”,是的,考虑公序良俗和保护弱势一方的原则,法院可根据公平责任制,在医院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判定医院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此,“无医案例”已多次发布相关案例,具体可参阅以往发布的相关案例。关注“无医案例”可获取更多医事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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