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外包合同-分工宝
合同编号:
甲方:顺利办(舟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迎宾大道111号管委会大楼905室
纳税人识别号:91330901MA28KX8AXB
乙方: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并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平台规则”:指公示在甲方平台之上的,与平台运营相关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及流程操作指引,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声明、平台处理纠纷流程及平台服务发布规范等。
1.2 “个体经营者”:指自我雇佣、自我管理、自担成本、自负盈亏并通过甲方平台从事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1.3 “自由职业者”:指在乙方平台登记并提供服务的独立承包业务经营活动的接包方,包括:个人及个体工商户。
1.4 “生产经营收入(税后)”:指乙方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税后收入。
1.5 “代缴”:指甲方根据有关规定,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权以甲方或三方公司所在地作为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地点代乙方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以及缴纳。
1.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台风、水灾、火灾、雷击或地震、罢工、暴动、法定疾病、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电信网监部门技术管制、政府行为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等强力制约本协议正常履行的客观情况。
1.7 “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手机号码等。
第二条 合作内容
2.1 甲方依据与企业客户签署的《业务外包协议》,将其承包的 业务转包给乙方,乙方应尽力配合甲方完成合作事项。
2.2 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合作内容及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规定,且应符合甲乙双方的经营范围及资质许可要求,同时也不应违反甲方平台规则。
第三条 合作期限
3.1 本协议项下合作期限为【1】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合作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甲乙双方自动续签本协议,续签时间与合作期限保持一致。
3.3合同期限届满前,一方通知另一方合同到期后不续期的,本合同期满后终止。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根据甲方与企业客户签署的《业务外包协议》的约定,甲方应就其向企业客户提供的服务收取服务费,其中,服务费金额涵盖乙方基于其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费用金额。甲方依托其平台结算系统并依据乙方所提供服务的数量、质效标准及考核结果核算最终对应乙方的生产经营收入(税后)。
4.2 乙方应自行负担就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需缴纳的各项税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与税款申报缴纳相关的协助及信息。如果乙方拒绝提供相关协助或信息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生产经营收入(税后)。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有权根据企业客户的业务需求以及企业客户安排的服务内容,就乙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细则,乙方应遵守前述服务标准细则,甲方应敦促乙方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前述服务标准细则,但该等敦促为平等主体项下的为实现合同目的的敦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甲方为使乙方满足企业客户业务需求而向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导致甲方与乙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且甲方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2 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第7款之约定的,甲方有权立即中止履行本协议,并将乙方的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时12小时之内向甲方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甲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报告并不影响甲方后续向甲方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乙方该等违法行为,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税务相关的处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甲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罚金等)。
5.3 甲方可以留存为实现本次合作内容从企业客户/乙方处获取的乙方个人信息,甲方(含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对乙方所披露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乙方授权或基于合法并可执行的法律、法规、法院命令、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为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或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需要,甲方(含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乙方个人信息披露给任意第三方,如甲方违反此约定造成乙方相应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该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乙方个人信息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被窃取、篡改。
5.4 如企业客户与乙方之间另有服务或其他约定安排的,甲方不就甲方未参与的安排承担任何义务。
5.5 甲方应当本着乙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勤勉履行本协议,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5.6 因甲方平台或相关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要按计划暂停合作时,不应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有义务尽可能减少对乙方的影响,并提前通知或告知乙方。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保证签署本协议时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并满足所有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保证为企业客户提供生产经营活动时,遵照其业务规则并自备所需要的设备设施、自行承担必要费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个人或任意第三方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2 乙方有权在甲方处查询生产经营收入(税后)的计算方式、收取生产经营收入(税后)。
6.3 乙方保证活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洗钱、偷税、漏税、逃税)及其他不得使用甲方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企业客户提供活动的特点、性质不符合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乙方服务范围的情形),甲方/企业客户主管税务机关或/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介入调查时,乙方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检查。
6.4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信息均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如信息发生变更(例如,不再是自由职业者身份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账户信息以其实名提交至企业客户平台后台的信息为准,且乙方保证该账户为纳税义务人所有。自甲方将应支付的生产经营收入(税后)支付至乙方账户之日起,视为乙方收到前述费用。如因乙方提供信息有误导致付款失败的,乙方独自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承诺其使用所提供的账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如果甲方收到甲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任何调查请求的,乙方应提供协助并如实反映情况。
6.5 乙方于甲方处注册时所使用的唯一身份标识仅限本人使用,因乙方泄露或提供给他人使用该等身份标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6.6 乙方同意甲方或/及企业客户为实现本协议合作之目的收集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姓名、身份证号、收款账户信息、接单数量及费用等),甲方或/及企业客户收集、存储的乙方个人信息有错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及企业客户予以更正,甲方或/及企业客户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如甲方或/及企业客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乙方个人信息的,乙方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
6.7 乙方应当本着甲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勤勉履行本协议,维护甲方形象,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6.8 乙方在甲方平台网上交易过程中如因交易产生纠纷,可以请求平台沟通协调。乙方如发现其他用户有违法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可以向平台举报。
6.9 乙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在甲方平台功能操作者及管理员为乙方的全权授权代表,其在甲方综合服务平台上完成的操作与行为均视为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对于通过乙方账号、登录人账号和相关密码在甲方综合服务平台上的一切操作行为承担责任。乙方及账户管理员及登录人均应遵守甲方综合服务平台的相关规范,合法使用账号。
6.10 为便于乙方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为乙方进行增值税应税服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以及代为缴纳税款服务,并取得完税凭证。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的指定,并予以配合。
6.11 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权以甲方或三方公司所在地作为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地点代乙方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以及缴纳。乙方需配合提供报税所需清晰身份证照片、复印件或扫描件及其他可能需要的资料。若乙方提供任何错误、虚假、失效或不完整的资料,则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上述代报税有关的部分或全部服务,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对此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知悉并同意。
第七条 保密条款
7.1 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的签订、内容及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所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关联公司除外)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向政府、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提供、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
7.2 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等,在本协议终止后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7.3 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各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
第八条 违约及终止
8.1 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向甲方出具的,要求停止或整改本协议约定的业务的书面通知等,下同)导致甲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不视为甲方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变更本协议内容。
8.2 乙方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非法获取甲方平台系统数据、利用平台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非法活动的,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是否涉嫌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做出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中止、终止向乙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
8.3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违约方均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应确保守约方免于因此产生损失或增加费用。如违约方该等行为使守约方遭受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即直接损失及签订本协议时所能预见到的损失)和/或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用、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等。
第九条 通知及合同变更
9.1 本合同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均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以传真、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航空挂号邮件或平台公告形式发送。
9.2 通知及函件若为传真形式,则送达时间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之确切时间为准,除非发出该传真之时间为该日下午五时之后,或收件一方所在地之时间并非工作日,则收件日期应为收件一方所在地时间之下一个工作日;若为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则送达时间应按收件一方签收之日期为准;若以航空挂号邮件发送,则送达时间应以邮局之发送单据为凭,自发送之日起七日为准。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以书面制成,经双方签署后方生效。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协议由本协议条款、附件与甲方平台规则等公示的各项通知、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组成,相关名词可互相引用参照,如有不同理解,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11.2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均签署本协议且加盖公章/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11.4 双方均同意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本合作相关的各类文书。
11.5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1.6 本协议项下未约定事宜,由各方另行签署协议的补充约定,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