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圆桌会丨家属要求vs患者意愿,您会如何取舍?
这两天,相信大家都被这篇新闻刷屏了——
《陕西榆林市一产妇剖腹产被拒跳楼身亡》
产妇去世后,医院与家属各执一词:
医院: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想剖腹产,但家属坚持顺产。医院三次通知家属均被拒绝。
家属:医院所言并不属实,患者丈夫已两次同意进行剖宫产,均未果。
对此,不明真相的群众在网络上就“到底是谁害死了产妇”展开了议论。
鉴于如今“大事必有反转”的国际惯例,在官方正式的调查结果还未出来之前,杏仁哥不去对谁是谁非加以臆断。
不过不管最后结果如何,本次事件引申出的一个问题却值得我们深入探讨下——
当家属要求和患者意愿相左的时候,
咱们医生到底应该听谁的?
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来讲,医生在患者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应该遵从患者的意愿。
但是如果事事都能以法律为准,那医生们的工作将会轻松得多。
现实中,如果医生遵从患者意愿治疗,而患者最终死亡,那么医生则会面对患者家属的起诉,为防止这样的情况发生,医生往往需要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
就拿剖宫产决定权来说,如果患者要求剖而家属不同意剖,或者患者失去决策权,医生在有或没有律师见证下的情况果断剖了,如果大人小孩都没事,医生可能没事,或者还会受到舆论的广泛支持,被赞扬有责任感,有担当,甚至感动中国。
但是,如果剖死了,家属告医生杀人都是有道理的,而且铁定胜诉,医生铁定会失去饭碗。
正因为现实情况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医生才会难以抉择。
今天,咱们就以行医过程中的抉择为话题进行讨论,
请在座的各位医生同志围绕以下几个角度发表您的看法:
1、面临抉择时,会遵从家属要求的医生请打1,并说出您的理由。
2、面临抉择时,会遵从患者意愿的医生请打2,并说出您的理由。
3、您在行医的时候,还遇到过哪些难以抉择的情况?
4、您觉得对于法律与现实情况相左的现象,有根本的解决方法吗?
......
上周评论精选:《医生圆桌会丨医生给患者考试,您觉得是否可行?》
Tip:每季度我们会精选整理每期中呼声最高的提案或建议,以栏目组的名义投递至卫计委官网的——“主任信箱”。还请各位医生献计献策,踊跃发言,为中国医疗事业尽一分力。